黄冈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


  3月27日,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《修改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》,将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“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。” 修改后的《条例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这标志着自2014年3月27日起湖北省正式实施“单独两孩”政策。

  一、符合“单独两孩”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为: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、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
  二、按照湖北省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,独生子女:

  (1)指独生子或独生女,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,没有同父异母、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,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;

  (2)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

  (3)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。

 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,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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